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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的眼睛应是商标边界的审判官(图文)
发布时间:2026-07-13 15:50:12    作者:蒲杰(法学博士、一级律师)

普通人的眼睛应是商标边界的审判官

——从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谈起

蒲杰(法学博士、一级律师)

 

 

【编者按】本文系本所律师就近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路易威登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所作的学术评论。截至发稿时,案件正在审理中,最终结论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专业见解,不构成本所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一、当一张判决,撕裂了常识的天空

 

20266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槌落下,一家成立仅六年的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被判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1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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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了LV旗下7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须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含有近似图形的物料。

 

那一刻,法律圈也许在斟酌“惩罚性赔偿”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法理精妙,街头巷尾却炸开了一个最简单不过的困惑:茉莉奶白杯子上那朵清秀的小白花,和LV到底哪里像了?

 

这个困惑不是来自法盲。它来自每天排队买奶茶拎着LV手袋逛商场的白领,来自一辈子没用过奢侈品却看得出“这分明是两样东西”的大爷大妈。他们不约而同地发出同一个疑问,因为他们拥有同一种能力:用自己未经法律训练的、朴素的眼睛,去辨识这个世界的符号。

 

眼睛,恰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真正的标尺。

 

而这眼睛所看到的事实,恰恰被一审判决无视了。

 

判决一经披露,社交媒体瞬间沸腾。支持者认为,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质疑者的声音则汇成一句直白的质问:一朵自然界随处可见的四叶花,凭什么被一家公司独占?这些声音直指司法裁判与公众朴素认知之间的那道深壑。

LV与茉莉奶白.png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此做出一个审慎但明确的判断——二审法院,极有可能推翻这一判决。这不是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而是基于商标法最深层的立法逻辑:混淆与否的判断权,从来不属于法官和律师的技术分析,它永远属于那个站在奶茶店柜台前的普通人。

 

二、法律的定盘星:不是鉴定专家,而是那个买奶茶的路人

 

商标是什么?它不是供法律人把玩的抽象图形。商标的唯一使命,是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辨识——“这是谁家卖给我的东西”。

 

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容易导致混淆”确立为侵权的核心要件。请注意这里的主语——不是“容易导致商标审查员误认”,不是“容易导致法官混淆”,而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什么是相关公众?就是那些真实地、日常地、不加审视地接触这些商标的人。他们不会把两个品牌的Logo并排打印出来,拿游标卡尺量花瓣的直径,用圆规比对旋转角度。他们只会用眼睛扫一眼,在零点几秒内作出判断。

 

商标法的世界,从来不是鉴宝现场,而是生活现场。混淆可能性的试金石,永远是那个在货架前、在手机屏幕上、在茶饮柜台边漫不经心做出消费决定的普通人。

 

而在一审判决中,法律人恰恰用自己训练有素的视觉神经,替代了这双普通人的眼睛。本案争议标的是一枚四瓣对称的四叶花图案,两者在视觉上确实存在一定相似性——相同的四瓣对称架构,花瓣弯曲度、中心空白面积等细节上的一致性。于是,整个判决的逻辑主轴,便沿着花瓣数量、排列方式、旋转角度、整体构图的技术性比对一路滑下去。它把商标法从生活现场,活生生拖进了鉴宝实验室。

 

这是对商标法立法本意最深刻的背叛。

 

三、那朵花,早在中国开了三千年——LV凭什么圈为己有?

 

要认清这起案件的根本谬误,有一个比法律技术更深的维度,不容回避。

 

很多网友从朴素的情感出发,提出了一个让所有人沉默的问题:四叶花是天然花草,中国拙政园的花窗上就有类似纹样,老祖宗的图案凭什么被外国公司注册了再来告中国企业?

 

这绝非情绪化的抬杠。翻开中国纹样史,四瓣花卉纹的谱系清晰而厚重。上溯商周,有一种纹样叫“柿蒂纹”——柿子摘下后留在果梗背面的花萼,天然呈四瓣状,尖头四瓣,对称规整。于春秋战国兴起,在汉代达到高峰,被广泛应用于铜镜、漆器、丝织品和玉器。在中国古人的世界观里,这从来不只是一朵花——四叶纹的十字形结构指向东南西北,是太阳运转的轨迹,是时间与秩序的起点,是一个微缩的宇宙模型。

 

到了隋唐,这种四瓣结构吸纳莲花、牡丹等多种花卉特征,演变为气象万千的“宝相花”,成为伴随佛教艺术传播的经典符号。宋元以后,四瓣纹从庙堂走入民间,现身于建筑瓦当、瓷器、织锦之中。日本正仓院收藏的唐代紫檀木画槽五弦琵琶,其背后的宝相花纹,与LV的品牌花纹惊人相似。

 

1896年的巴黎,乔治·威登设计出那套交织着LV字母与风格化花卉的图案。据称其灵感来源包括家族宅邸的厨房瓷砖、新哥特艺术,以及“和风纹饰”。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所谓“和风纹饰”,其根源极可能正是从中国经朝鲜半岛传入日本的唐风纹样。

 

换言之,LV那朵“四瓣花”的文化DNA,或许本就流淌着东方的血液。但经过一百余年的商业推广,这朵花已被讲述成法国品牌自己的故事。而当中国企业想要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汲取设计灵感时,横亘在面前的已不是文化谱系,而是他人的注册簿。

 

有论者将这种现象精准地命名为“确权时差”:文明的创造以千年计,商业的确权以年计,而法律只认后者。《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同一条规则,对后来者是门槛,对先占者是护城河。显著性制度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在效果上却天然偏向时间上的先行者与资本上的强者。

 

正如有评论所说:“欺负古代人不会注册商标”——话糙理不糙。它恰恰揭示了公有领域与专有权利之间那个未被法律妥善安排的地带。

 

四、剥开LV的“老花”:没有那两个字母,它什么都不是

 

如果说文化维度揭示了“这朵花本来就不该被独占”,那么从商标法技术层面,同样有一个被所有人忽略的铁证,直指LV Monogram的本质。

 

1896年,乔治·威登设计的这套经典图案,并非单朵花的集合,而是由四种核心元素以砖墙式错位排列铺满帆布表面:交叠的“LV”字母、四瓣花、菱形四角星、圆圈内含四瓣花。四个元素斜向成行、上下错位,交织成一张极富辨识度的视觉之网。

 

然而,一个语言学事实早已揭示了这张网的核心所在:Monogram”一词源自希腊语mono-(单一)与-gram(字母、书写符号),其本义正是“单一字母组合”“交织字母”。 路易威登给这套图案命名为Monogram,等于用自己的嘴巴承认:在这套符号系统中,“LV”那两个交织的字母,才是当之无愧的灵魂与核心;花卉和几何图案,不过是为装饰这灵魂而存在的卫星。脱离了“LV”字母,剩下的花卉图案便失去了“Monogram”这个词所暗示的品牌指向性——它退回成了一朵普普通通的花。

 

五、LV的双重标准:它自己都不敢在皮具上只放一朵花

 

一个更加刺目的证据,深藏在LV自身的产品线里。翻遍LV所有核心皮具包袋——从KeepallSpeedy,从NeverfullCapucines——Monogram帆布上永远、无一例外地保留着交叠的“LV”字母。一百三十年来,LV从未在任何一款包袋上,胆敢放弃那对字母、仅凭一朵四瓣花来标识自己的品牌。为什么?因为LV自己比任何人都清楚:脱离了那两个字母,单靠一朵花,消费者根本认不出这是LV

 

那么,LV是否有过只使用花卉图案的产品?确实有——但几乎全部集中在高级珠宝和时尚珠宝线,如Color Blossom系列。然而,珠宝的销售环境与一杯街头奶茶截然不同:珠宝陈列在品牌专卖店的丝绒托盘上,置于精心调控的灯光下,由佩戴白手套的销售顾问双手呈上,包裹在印满“LOUIS VUITTON”字样的礼盒中。珠宝的识别,靠的从来不是产品上那一朵孤零零的花,而是整个殿堂级的品牌语境在共同发声。

 

把这种高度语境依赖下的符号使用方式,直接移植到一杯十五块钱、摆在原木色奶茶店柜台上、被消费者在十秒钟之内拿起就走的茶饮杯上,然后声称“容易导致混淆”——这岂非天大的双标?

 

LV在茉莉奶白案中试图主张的权利,恰恰是LV自己在核心产品线上百年来从未敢行使的权利。

 

六、一审硬伤皆为二审改判伏笔

 

一审判决至少在四个方面存在严重硬伤,而这些硬伤本身,恰恰构成了二审极有可能改判的理由

 

其一,虚化“混淆可能性”,以图形比对越俎代庖。一审的整个论证链条可以概括为:花瓣数量近似→构成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它悄然将“混淆可能性”这个核心要件蒸发掉了。图形近似,绝不等于消费者会混淆,这是商标法界公认的铁律。舆论追问的是:“普通消费者看到一家四叶花图案的奶茶店,真的会联想到LV吗?”这个问题,一审判决没有回答,也无法回答。

 

其二,违背“相关公众”本位,以精英视角替代大众认知。法官和律师经过专业训练,对任何四瓣花都会产生超越常人的条件反射——他们的脑海里,自动弹出了LV的商标数据库。但这是一种职业病,不是公众的认知。把职业敏感当成公众认知去裁判,是一种典型的精英傲慢。商标法的制度设计,恰恰是为了抵御这种傲慢:它要求法律人放下自己的专业本能,俯下身子,学会用普通人的眼睛看世界。一审判决显然没有做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确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这意味着,一审判决自始至终没有正面回答这个最根本的问题:当那个买奶茶的普通人站在茉莉奶白店招或者柜台前,以“一般注意力”看向店招或杯身上的四叶花时,他是否会误以为这是一杯LV出品的茶饮?一审判决恰恰绕开了它。

 

这也恰恰说明,一审判决对法定标准的适用明显不足——它实际上是将一个普通人永远不会做出的鉴定行为,当成了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依据。

 

其三,漠视公共视觉资源的边界,企图垄断公有元素。四瓣花——自然界中随处可见的花卉形态,中国传统文化中绵延数千年的经典纹样——属于全人类共有的视觉遗产。任何一个品牌,无论它多么强势,都不应将公共领域的元素据为己有

 

其四,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失守。本案的裁判逻辑,并非“奶茶与皮具是同行”,而是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我们不能反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本身,如果侵权的是LV字母或品牌全称这些专属符号,即便跨到茶饮行业也应该严格保护,因为消费者一看就知道和LV有关。当跨类保护的触角从奢侈皮具延伸至街头奶茶,甚至可能继续延伸至鸭血粉丝店,“保护商誉”与“圈占公地”的界限之问已不容回避。

 

此处还必须指出一个基本事实:加盖法院大印的判决,并非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的实质性集体意见,绝大多数情况下仅是员额法官个人的判断。将一纸一审判决理解为法院的整体意志、不可动摇的权威结论,是不对的。它本质上是员额法官个人对案件的认识与裁量,而二审合议庭完全拥有重新全面审视的权力与空间甚至可能提请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二审法院极有可能推翻一审判决。

 

七、他山之石:法国和日本法院的清醒——以及LV自己的双重角色

 

耐人寻味的是,LV在试图垄断某些通用视觉元素上,并非无往不利——甚至它自己,也曾在其他法域的法庭上,成功扮演过“公有领域捍卫者”的角色。

 

202535日,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梵克雅宝对LV的诉讼。梵克雅宝指控LV的某系列使用了与其标志性四叶幸运图案近似的设计。法国最高法院却明确认定:四瓣花卉设计是高端珠宝行业的通用常见元素,梵克雅宝无权独占。而LV自己,也在该案中成功主张它早在1896年就已使用类似四瓣花元素。在法国法庭上,LV高喊“四瓣花是通用元素,不能独占”;到了中国法庭,LV却要求独占四瓣花。这种自相矛盾的角色转换,令人侧目。

 

同样,LV在日本也遭遇了挫败。LV曾起诉一家日本珠数店,指控其使用近似的菱形方格图案构成商标侵权。日本法院最终裁定:涉案的菱形方格属于日本传统的“市松纹”,是公有领域的纹样,不具备由某一品牌独占的商标显著性。更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日本法官明确表示:看到那个花型,根本联想不到LV。这与法国最高法院的立场一脉相承——自然界和传统文化中的通用纹样,不能被商业品牌圈为私产。

 

这些判例揭示了一个朴素而有力的原则:品牌可以为自己的特定设计组合获得保护——比如那四个元素交织成的整体织体——但它不能垄断一朵花的全部可能性。

 

我们渴望看到的结局,不是茉莉奶白赢了,LV输了而是法律找回了它应有的理性,找回了它最初始的立足点:普通人的认知。法律可以精深,但道理不能复杂。商标可以是精密的符号学构造,但辨识它的,永远应该是那双不曾被职业训练所扭曲的、属于普通人的眼睛。

 

眼睛,或许说不出Monogram的希腊语词源,或许不懂什么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但它认得清——那是一朵花,不是一个品牌。那是一杯茶,不是一个法国奢侈品。

 

我们深信,常识的力量不可阻挡。普通人的眼睛,成为商标边界的最终审判官。

 

                                                                     


本文部分事实参考以下报道

 

[1] 新京报/新浪财经,《茉莉奶白被判赔偿LV1030万背后:一朵自然界随处可见的四叶花,凭什么被一家公司独占?》

 

[2] 北京日报/新浪新闻,《LV四处起诉的那朵花是什么花?中国古代纹样怎么就成LV“专属”了》

 

[3] 北京日报 郑登津/新浪新闻,《外国大牌圈占中国纹样不止LVLV胜诉暴露了中国文化确权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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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