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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茉莉奶白案:驰名商标的保护,能否跨过普通人的眼睛?(图文)
发布时间:2026-07-15 18:12:14    作者:蒲杰(法学博士、一级律师)

再论茉莉奶白案:驰名商标的保护,能否跨过普通人的眼睛?

 蒲杰(法学博士、一级律师)


【编者按】 本文系本所律师就路易威登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所作的第二次学术评论。案件正在审理中,最终结论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的专业见解,不构成本所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茉莉奶白被判赔1030万元后,有一种观点在舆论场上获得了不少支持:茉莉奶白几次申请注册四叶花图形商标均被驳回,又收到过LV的警告函,但仍“不听劝”继续使用,主观恶意明显,判赔不冤。

 

这种逻辑看似完整,实则埋藏着一个在法律上极其危险的跳跃——将商标申请被驳回等同于商标侵权成立,将是否相似的审查替代了实际运用中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本文无意全盘否认一审判决的事实基础,但必须指出: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这一严肃的法律议题下,一审判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适用,可能存在根本性偏差。而这个偏差,恰恰是二审法院极有可能纠偏的着力点。

 

事实上,商标侵权的识别,本是知识产权领域中最简单的科学。它不需要高深的法理,不需要精密的鉴定仪器,更不需要法律精英在放大镜下的逐项比对——它只需要一双普通老百姓的眼睛,以常识和直觉去判断:这两个东西,看起来像不像?会不会搞混?这正是此案一经披露,便被媒体和普通老百姓广泛质疑的根本原因。因为在他们的眼中,茉莉奶白杯子上那朵清秀的小花,和LV的商标根本不是一回事。就这么简单。而一审判决,恰恰是把一个老百姓凭直觉就能给出答案的简单问题,重新包装成了一项需要法律专家才能完成的复杂技术鉴定。

 

一、商标申请被驳 ≠ 商标侵权成立

 

茉莉奶白曾于2024年申请注册四叶花图形商标,2025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驳回理由是与在先注册商标(很可能包括LV的四瓣花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这一事实,常被用作论证侵权成立的直接依据。但必须厘清: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与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两者遵循的判断标准、审查场景和证明要求,存在本质区别。

 

商标注册审查,是商标局审查员基于商标注册簿的书面比对,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视觉上是否近似,其结论决定是否应授予商标专用权,属于行政授权程序的范畴。而商标侵权诉讼,是法院基于真实市场环境中相关公众的认知,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实际导致或可能导致混淆,这是一个需要证据支撑的司法判断过程。两者在制度目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功能上均不可混同。

 

换言之,一个图案可能在商标局的档案室里被认为“近似”,但在街头巷尾的真实消费场景中,消费者可能永远不会混淆。不能因为前一个判断成立,就自动跳过第二个判断。遗憾的是,一审判决可能的论证逻辑是,将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推定为侵权成立的充分条件,而未独立审查“混淆可能性”这一核心要件。

 

至于收到警告函后仍继续使用,这一事实最多证明被告是一个“犟种”,认为在奶茶店使用那朵花,不会让消费者与LV混淆,或者消费者不会认为是LV开的店。这种“倔强”只是茉莉奶白的主观心态并不能判断为构成侵权

 

一个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终的裁判基准始终是客观的——消费者到底会不会混淆?如果消费者的认知自始至终不会发生误认,那么无论被告主观上多么“不听劝”,侵权行为的基础都不存在。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认知免于被混淆,而不是保护权利人“派人通知一声别人就必须停用”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司法啊解释第九条如何划下红线

 

本案的另一层复杂性,在于LV的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需要对其进行更严格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驰名商标的“误导公众”做了两个要件限定:

 

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误导公众”。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据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驰名商标保护的门槛由两道屏障构成:

 

第一道屏障是“误导公众”,其核心在于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是否认为双方存在许可、合作等特定关联。这并非抽象的法律推定,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必须以相关公众的实际认知为标准进行判断。

 

第二道屏障是“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包括三种情形:淡化(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丑化(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搭便车(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只有当这两道屏障都被跨越时,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才能启动。而一审判决的根本问题,正在于它有意无意地将两道屏障简化为了一道——以“图形近似”直接推定了“误导公众”和“利益损害”,从而架空了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范性功能。

 

三、一杯奶茶,与一个奢侈品帝国——普通人的眼睛看到的是什么?

 

现在,让我们将镜头从审判台拉回到街头。

 

一个普通消费者,站在茉莉奶白店招前。他看到的是:原木色调、东方极简风格的装修,空气中弥漫着茉莉花香,杯子上印着一朵线条清秀的四瓣小花,旁边是四个汉字——“茉莉奶白”。整个消费场景中,没有任何元素提示他与路易·威登有关联。他会端起这杯十五块钱的茶,然后产生“这是不是LV出的茶饮”的困惑吗?

 

一个诚实的普通人,都会给出否定的回答。

 

那么,“误导公众”从何而来?相关公众既不会误认商品来源,也不会认为茉莉奶白与LV之间存在许可或合作关联。第一道屏障,并未被跨越。

 

再来看“利益可能受到损害”。LV从未从事餐饮服务,其核心产品线集中在箱包、皮具、珠宝、腕表等奢侈品领域。茉莉奶白是一家新茶饮品牌,其品牌调性、消费场景、价格区间、目标客群,与LV完全不重叠。一杯街头茶饮,如何能够淡化一个奢侈品品牌的显著性?又如何能够贬损其市场声誉?除非有人主张“任何看到四瓣花的人都会觉得LV不高级了”,但这显然荒谬。至于“搭便车”——如果茉莉奶白在杯子上印满了LV的老花图案,那无疑是搭便车;但一朵清秀的花,在东方文化语境中本就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纹饰,将其简单等同于“傍名牌”,恐怕是奢侈品傲慢的另一种形式。

 

第二道屏障,同样岌岌可危。

 

四、结语:法律可以精深,但道理不能复杂

 

茉莉奶白案的争议,本质上是一道选择题:商标边界究竟应由法律精英在放大镜下划定,还是由普通消费者在市场里感知?

 

《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对这个问题给出了清晰的答案——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唯一标尺。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即使是LV这样的百年品牌,也不能将驰名商标保护异化为对公有视觉元素的圈地运动

 

LV诞生于1896年的巴黎,其Monogram中的花卉元素,也许在遥远的东方早已绽放了千年。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应不应该,而是保护的边界能不能无限扩张,直到吞没每一个普通人最基本的辨识能力。

 

茉莉奶白杯身上的那朵小花,它可能只是一朵花,而不是一个品牌。我们有权要求法律,尊重这双普通人的眼睛。


首席律师/Chief Lawyer

蒲 杰博士 简介

从事律师工作逾31年,业界公认的重大、疑难、复杂争议解决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