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庭还是独任庭?当事人说了算
——从杭州仲裁委被撤裁案看程序约定的分量
文 / 蒲杰博士
【编者按】这是仲裁司法审查评论系列之三。前两期我们分别戳破了“公告送达”和“格式条款否定仲裁协议”的迷思,这一期聊一个看似简单、实则涉及仲裁根基的问题:当事人白纸黑字约定三人仲裁庭,仲裁委能不能以“争议金额不大”为由,强行改用简易程序一人独任?杭州仲裁委员会就栽在了这件事上,裁决被法院撤销。怎么栽的?往下看。
一、案子不大,事却不小
这个案子是从杭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里“简”出来的。
案情本身不复杂:当事人签合同时,在仲裁条款里明明白白写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后来发生纠纷,争议金额没超过六十万元。按照《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争议金额在六十万元以下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杭州仲裁委一看,金额没超,走简易程序,指定一名仲裁员,开庭,出裁决。一切似乎按部就班。
但败诉一方不干了,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理由很直接:我们合同里写死了要三人庭,仲裁委凭什么给改成一人庭?这程序不合法。
杭州中院审理后,作出(2020)浙01民特20号裁定,支持了撤裁申请。法院的核心逻辑简单有力: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应当优先于仲裁规则中的一般性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是三人,排除了简易程序的适用,即使争议金额在六十万以下,仲裁委也不能替当事人做主。仲裁委的做法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撤销。
案子本身标的不大,但道理很大。
二、仲裁规则是默认设置,不是强制命令
仲裁的本质是当事人自治。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说到底是一套“默认选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时候,按规则来;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说得明白:“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不违反仲裁法强制性规定的,仲裁庭应当遵守。”这条解释虽然出现在执行程序的规定里,但背后的原则是共通的,撤裁审查同样适用。它的潜台词是:仲裁庭不能以“规则就是这样写的”为由,无视当事人的合意。
杭州仲裁委错在哪?错在把仲裁规则里的简易程序当成了刚性规定。规则说“争议金额六十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但这条规则本身就留了口子——“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既然合同约定了三人庭,那就是“另有约定”,就已经把简易程序排除在外了。仲裁委无视这个除外条款,等于把当事人的约定当成了空气。
三、仲裁庭组成方式,不是小事
有人可能会说:不就是一人庭还是三人庭吗,至于把整个裁决推翻?
至于。而且很至于。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裁判者的选择权和程序的公正感受。独任仲裁员,一人定乾坤,效率高但风险集中;三人庭,合议制,相互制衡,程序更重。不同的组成方式,对应的是不同的程序保障层次。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三人庭,本身就是对程序保障的一种选择,是意思自治在程序领域的直接体现。
仲裁委如果可以在金额标准上做文章,轻易把三人庭改成一人庭,那今天可以以金额为由改独任,明天是不是可以以“案情复杂”为由强行组三人庭,后天再以“时间紧张”为由指定仲裁员?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就成了一纸空文。
杭州中院的裁定好就好在,它没有去讨论金额多大该用简易程序,而是直接抓住一个根本点:约定优先。这四个字,就是仲裁程序的生命线。
四、法院这回做对了
在这个系列评论里,法院裁定被批评的居多,但这个案子恰恰是一个正面典型。
仲裁司法审查容易走两个极端:要么横加干涉,拿诉讼程序去套仲裁;要么放任不管,对仲裁庭的明显程序违法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杭州中院这次拿捏得很准。它没有去评判仲裁庭对实体问题的裁决对不对,没有去质疑仲裁规则本身合不合理,而是严格对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规则,作出一个技术性的程序判断:约定的三人庭,规则也允许约定优先,你没遵守,程序就违法。这个审查力度,不越位,也不缺位,刚刚好。
这也给仲裁机构提了个醒:不要把自己的仲裁规则当成不可逾越的铁律。规则是服务当事人,而不是约束当事人的。当事人通过约定改变规则的默认设置,本来就是仲裁制度设计的一部分。仲裁委应当尊重这种改变,而不是反其道而行之。
五、一点多余的思考
这个案子表面上是简易程序能不能用的问题,深层次其实是一个更大问题的缩影:仲裁机构在效率冲动下,有时会忘记自己权力的来源——不是仲裁规则,而是当事人的合意。
简易程序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效率,这没错。但效率再重要,也不能吞噬当事人的自治。这不是仲裁委有没有裁量权的问题,而是仲裁权有没有边界的问题。
反过来,如果当事人约定自己的案子由独任仲裁庭审理,仲裁委也不得以仲裁规则规定为由组成三人仲裁庭审理。
推而广之,仲裁协议约定仲裁员全部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不允许当事人选定,仲裁委也得按当事人的约定办事。
六、结语
三人庭还是独任庭,不是小事,是程序选择权的大事。杭州中院这份裁定,用最朴素的逻辑点破一个看似复杂的问题:仲裁程序,当事人说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