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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精选案例【最高法公报判例】:原告败诉,不一定要赔偿财产保全造成被告的损失
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
【最高院案例】:年利率达24%红线,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仍应承担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但律师费的性质与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逾期利息等有本质区别,律师费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需要额外支出的一项费用,因此不属于该规定中第三十条规定的“其他费用”。
2. 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相对人不得以...
【最高院案例】:认定违约金过高的基础不仅限于实际损失还包括可得利益
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指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如果仅将违约成本控制在实际损失,不利于对守约方的保护。违约行为导致可得利益损失,只有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弥补,才能与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性质相符合。...
发布日期:2018-11-19阅读全文【江苏省高院案例】:债权收益超过民间借贷上限24%的也应支持保护
股东内部转让对公司的债权投资,转让价款可以约定债权投资本金及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股权受让方主张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投资即为民间借贷,利息不能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日期:2018-11-16阅读全文【最高院案例】:诉讼时效期内债权人仅对共同保证人一人催收,效力应及于其他保证人
构成连带共同保证的两保证人,债权人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内对其中一个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应认为该权利主张对两保证人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未被直接主张权利的保证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应被支持。...
发布日期:2018-11-16阅读全文【最高院案例】:逾期违约金未超过年息24%的不宜认定为过高
确定是否过高的基本依据应当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依约履行的可得利益。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常常要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故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甚至可以说该基准利率未必是在各种情形下最合理的标准。而年利率24%以内的民间借贷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据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未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不认定为过高。...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全文【最高院案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无需经过当地政府批准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是对企业自主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并未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且本案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依法为本案债权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担保已经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并明确债权人对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中亦明确,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故有关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事先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发布日期:2018-11-09阅读全文【最高院判例】违约方以律所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承担对方律师费用的不予支持
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有《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即生效且已经履行代理职责,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3、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