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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精选案例【最高院案例】邮寄律师函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只要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律师函即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邮寄律师函的快递单及其载明事项具有证据瑕疵时,只要达到了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即可认定律师函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并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发布日期:2019-04-19阅读全文【最高院案例】未经授权或指定的公司前台签收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如果无证据证明公司前台有权签收诉讼文书,或者无证据证明公司前台被指定为诉讼文书签收人,则该文书被公司前台签收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发布日期:2019-04-18阅读全文【重庆高院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时,用工单位即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依法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时,用工单位即使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布日期:2019-04-17阅读全文【最高院案例】合同损失计算与违约金调整的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1、违约金的性质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
2、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本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
3、“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之一,除此以外还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判断。法院不应仅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减少违约金金...
【最高院案例】父母作为被执行人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家庭共同财产也可纳入执行范围
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其名下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因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父母作为被执行人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也可纳入执行范围。...
发布日期:2019-04-12阅读全文【最高院案例】擅自出卖共有房屋,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由于在实践中,房产登记部门在变更权属登记时未经全体共有权人同意不予办理,因此部分共有权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具备相应履行条件,买受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9-04-10阅读全文






